關于加大建筑業企業金融支持力度 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通知(節選)
(一)加大對建筑業企業信貸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發適應建筑業企業高質量發展特點的金融產品,合理確定貸款額度和還款期限,探索更加靈活的利率定價和利息償付方式。支持銀行機構依法合規探索開展應收賬款、建筑材料、工程設備、商標權等抵押質押貸款業務。
(三)推廣應收賬款質押與轉讓融資。建筑業企業將已確認的工程項目(含PPP項目)應收賬款為資產辦理質押或轉讓,融資比例由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根據基礎資產質量合理確定。
(七)加大項目啟動融資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在充分評估建筑業企業資信狀況、項目履約能力及未來現金流基礎上,憑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和施工許可證等提供融資支持。
(九)推動擔保保險增信。引導保險機構堅持依法合規、小額分散、風險可控的經營原則,為建筑業企業基于真實交易的應收賬款融資提供信用保證保險服務。支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加大對建筑業企業貸款的增信服務。
(十二)明確司法保函適用場景。建筑業企業在訴訟過程中,可申請以等額司法保函替代財產保全措施,也可預先開立通過審查的大額司法保函,申請以其額度替代后續新發案件的財產保全,避免賬戶凍結影響正常經營。
(十五)推行無爭議價款結算。建設單位應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工程價款結算制度。應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無爭議部分工程價款,不得以審計或結算審核結果未出具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無爭議部分結算審核報告可作為建筑業企業辦理應收賬款融資的合法有效憑證。
(十六)強化價款結算過程監管。加強對結算過程的監管,將建設單位拖延結算行為納入信用評價體系;對因拖延結算導致建筑業企業融資成本增加或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十七)嚴格執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建設單位應按合同約定提供支付擔保,從源頭保障應收賬款債權安全。鼓勵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積極為建設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保函、保證保險等擔保服務,優化審批流程,提高服務效率。
